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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 >> 將房屋借給朋友開店營業,既無租金為何要設算租賃所…
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

資料出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租賃所得實用問答
 上一筆:營利事業租用房屋供總經理及員工等居住,租金由公司…
 下一筆:董監事或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為何要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