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請輸入您的朋友的電子郵件信箱
使用手冊
法拍篇
租賃所得
公證篇
訂立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書
訂金篇
租賃期限
租金篇
押金篇
其他費用篇
房東篇
房客篇
房屋篇
終止租約篇
租約到期
房客遺留物品
房東的留置權
違約金篇
保證人篇
我要訴訟
仲介篇
租屋教室
訂金篇 >> 收了訂金,產生的法律效果為何?
說明 壹、直接答案

一、房客交付定金,房東也收了定金,該定金之用途到底為何?係依照當事人之意思而決定;一般情形是,房客因為看屋滿意,而表示想先付定金,房東也同意收下,這二個人之間的意思,通常是把定金當作「立約定金」,用來擔保租約之成立,或者,把定金當作「證約定金」,用來證明租約已經訂立了。

二、在法律上,對於房東及房客之間收付定金之行為,「推定」房東及房客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已經成立。該項「推定」,當事人仍可舉出反證來證明該契約並未成立。

貳、基礎說明

一、民法債編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所以一旦收了定金,契約就算成立了,房屋租賃契約也是如此。但第二百四十八條,在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正施行後,已經修正為:「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二、契約一旦被法律「視為」成立,就「真的」成立了,無法變更,若契約僅被法律「推定」成立,只是「暫時」成立,只要能舉出反證來證明契約並不成立,仍可推翻契約成立的「暫時狀態」,變更為契約不成立。

三、關於收付定金一事,特別要提醒房東及房客一件老生常談的事;為了當事人彼此方便的緣故,房客找房屋時最好隨身準備好定金收據及租金收據,把錢跟收據同時交給房東,房東動動手簽個名就好了,房客付錢也比較心安,這是租屋族一定要堅持實踐的「帝王原則」。否則,日後除了痛斥人性外,也要想想自己為何無法堅持「付錢給人就一定要有收據」的鐵則?唯有想清楚了,才能避免將來自己在同一件事上不斷地重蹈覆轍。

參、進階說明

一、若當事人已經從「收付定金階段」進入到「實際履行契約階段」,當事人之間已經不再需要依賴「定金之交付」作為認定契約是否成立之證明方式。此時,先前已經支付之定金,究竟應該如何處理?

二、當事人若對於如何處理定金已經有約定時,應優先依照當事人之意思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此另設有補充規定,處理方式有二種,一種是房東將定金返還給房客,一種是將定金轉換為租金的一部分。房屋租賃實務上,亦有轉換為押金的一部分的作法;將定金轉換為租金或押金的處理方式,為房屋租賃實務上經常採用的作法。

肆、參考法條
第二百四十九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上一筆:如何製作?
 下一筆:房客已經付了訂金,卻不來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