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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篇 >> 房客已經付了訂金,卻不來租了?
說明 壹、房客若已經付了定金,事後卻不租了,應依下列二種情形分別處理:

一、若當事人已經約定處理方式,就應優先依照該方式處理。例如,已經約定「房東得沒收定金」、或者「房東可以扣一半作為賠償金」…等。

二、若是沒有上開約定的處理方式,就應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處理。適用法律的結果,房客將不得請求返還定金。換句話說,房東依法可以沒收房客的定金。

貳、參考法條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上一筆:收了訂金,產生的法律效果為何?
 下一筆:房客已經付了訂金,房東卻不肯租了?